2011年11月5日 星期六

賣出勒式的操作及調整分享

選擇權有著小搏大的驚人魅力,但凡事都是相對的,既然可以以小搏大,就代表勝率並不高,配合期權市場的零和遊戲特性,很多人於是開始進場操作勝率較高的賣方,配合台股金融市場大多處於區間整理的走勢,而賣出勒式又有保證金方面的減免,因此賣出勒式似乎就成為許多投資朋友最愛用的操作方法,以下就來為各位介紹如何操作及行情有所變化時,所應該採用的調整法。

設定壓力支撐

一般賣出勒式都是設定預期的壓力和支撐區,然後賣出所謂的壓力區(買權)和支撐區(賣權),舉例若台股目前在8,000點左右的水準,則預期上方8,200點有著強烈壓力和下方7,800點有著底部支撐時,這時我們研判指數會在7,800~8,200點整理時,這時我們會賣出8,200點買權和7,800點賣權,但是行情的運行常出乎人的意料之外,所謂的賣出勒式也並不是墨守陳規的一成不變,若指數向上站穩了8,100點之後,這時我們該如何調整呢?

有部份的投資人可能會將原先獲利的部份出場並緊抱著看錯方向的部位,也就是將賣出7,700點賣權獲利出場,但卻抱著虧損的8,200點買權,或者是持續抱持著原有的部位而不調整,但其實這樣的操作手法違背了賣出勒式的精神,賣出勒式的時機是用在預期行情將呈現盤整區間時所使用,因此若預期行情將維持上下兩百點的區間整理時,應該將原先持有的8,200點買權和7,800點賣權平倉出場,然後賣出上下兩百點的8,300點買權和7,900點賣權,就是所謂的動態式平移賣出勒式操作法,如此一來,不只可以降低行情向上或向下穿越的機會,也可以賺取賣出7,900賣權所得到的權利金,來彌補之前看錯行情所造成的損失。

不過投資人仍要注意,雖然賣出勒式獲利是來自於所收取的權利金,但根本上的使用方式仍是需要行情判斷正確,才有獲利的機會,也就是行情落在預期的區間內,但很多人往往會因為權利金過高而進場去操作,但其實這違背了賣出勒式的適用時機,舉近期例子而言,在96年7月下旬的殺盤開始之後,當月合約的賣權的隱含波動率都相當的高,動輒都處在30%以上的水準,甚至35%以上的情況也是相當常見,這時也有不少人因此進場去操作賣出勒式,進而收取相當高額的權利金,表面上看起來似乎十分划算,但在當時一連串的重挫之下,賣出賣權的部分受到相當大的虧損,誠如筆者前面所言,賣出勒式成功的要件在於行情的預判正確,也就是指數價格將會處在橫盤整理的情況下,如此一來在操作上才有獲利的機會。

掌握獲利契機

當然實務上行情的變化莫測,指數當然不可能一直維持在橫盤整理的區間,有時也會轉變成頭部有壓力或是底部有支撐的情況,而這時就可以將賣出勒式做適合的拆解,轉為單一的賣出選擇權部位,因為只有正確的操作策略,才代表著有獲取報酬的機會

http://tsaiyingjiun.pixnet.net/blog/post/11536520

如評估選擇權賣方的操作績效

賣出選擇權的優點是獲勝機率比較高,但缺點是獲利有限且停損的額度都相當的大,也就是賺少賠多,唯一的優勢是高獲勝率

現在就以機率的觀點來看選擇權建立賣方部位時應考慮的策略
1.應該收取至少手續費的幾倍的權利金才能夠達到操作績效的損益平衡?
2.獲利比率應該訂為多少?即收取100點的權利金,最少要回收多少比率的權利金才划算?
3.停損的比率應該訂為多少?即收取100點的權利金,最多虧損到權利金的幾倍才划算?

首先理解下面的操作策略績效公式:
操作次數*(獲勝機率*獲勝額度-虧損機率*虧損額度)=預期績效

假設
賣出選擇權的獲勝機率=n
賣出選擇權的虧損機率=1-n
收入的權利金=P
手續費及稅金=cost

假設每次賣出選擇權,獲利目標定為收到的權利金的一半,虧損額度訂為權利金的1.4倍
也就是說收到100點權利金,買回50點,賺一半權利金,停損140點為權利金的1.4倍。

亦即,
賣出選擇權的獲利額度平均=收入權利金的一半減手續費+稅金
=0.5P-cost
賣出選擇權停損的虧損額度=收入權利金的1.4倍加手續費+稅金
=1.4P+cost

則操作績效公式:
操作次數*〔n*(0.5P-cost)-(1-n)*(1.4P+cost)〕
簡化公式如下:
操作次數*〔(2n-1.4).P-(1).cost〕

也就是說如果操作績效要達到最基本的獲利,

則:
(2n-1.4)P-cost≧0
(P/cost)≧〔1/(2n-1.4)〕

假設獲勝機率為
0.5, 0.6, 0.7 ,0.8

假設權利金與費用的比例(P/cost)為
-2, -3.3, -10, 10

逐一代入上面公式計算之後得知:

只有選取獲勝機率大於0.8(delta值小於0.2)的履約價並且收取權利金的額度(p)要大於手續費用(cost)10倍以上,長期操作選擇權的賣方才會獲利
假設收到權利金(p)20點, 手續費用及稅金(cost)2點,則(P/cost)=10
假設獲勝機率(n)為0.8(即履約價進入價內的機率為0.2)則〔1/(2n-1.4)〕=5

則可證明公式(P/cost)≧〔1/(2n-1.4)〕成立

因此得到以下結論:
1.最簡單的原則即長期的選擇權賣方的操作績效要大於0,至少收入的權利金要大於手續費用稅金的10倍,delta值要在0.2以下
2.若收取的權利金越大,則P/cost的值越大,這時候可允許獲勝機率(n)小於0.8但至少也要在0.5以上,即(n)可介於0.5~0.8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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